企业搬迁劳动者可以拒绝到岗吗?法院:看是否合理

扬子晚报网5月6日讯(通讯员 扬法萱 记者 陈咏)企业搬迁,企业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搬迁劳动者可以不到岗吗?记者6日从扬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劳动

据介绍,拒绝唐某于2018年4月入职江都某物流公司从事快递配送工作,到岗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A地点,看否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唐某工作地点。合理2022年6月,企业因原办公地点租期届满后未能续租,搬迁公司决定迁址至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B地点,劳动A地点与B地点之间距离3公里左右。拒绝唐某以公司新办公地点距离其家庭住址太远、到岗新办公地点周围停车困难为由,法院不同意到新址上班,看否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经过审判,法庭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表示,江都某物流公司调整变更生产经营场所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其自身,而是无法继续租赁使用状况下的被动应对,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唐某的工作地点。加之,公司经营地址的变更是在行政区域内的搬迁,新址与旧址之间的距离尚未超过劳动者能够容忍的合理范围,故公司搬迁并未对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唐某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法官阐释该案例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性质,对工作地点作出具体约定。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围之内,但应当综合考量变更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能否提供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如工作地点的变更未超出合理范围,劳动者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属于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情形。若用人单位搬迁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超过合理范围的,导致客观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工作地点。若劳动者拒绝变更的,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要求劳动者到新办公场所上班,视为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事项(办公地点)未达成一致意见。

校对 盛媛媛